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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隐私男生勿进

党组在所设立的机关、团体、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比如,人大可以根据监察机关对某一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监察结论,罢免有关领导人。实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行政监察从行政机关内部独立出来,对包括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实施监察,自身要接受人大监督,但高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因而跃居监督体系的第二个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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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建立相应的权利保障措施。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宪法的影响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旨在通过整合重组监察职能,建立全新监察体系。根据上述规定,我国1997年制定行政监察法,建立了行政监察法律制度。这为我国正在推进的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等重大举措提供了镜鉴。全国人大常委会试点决定提出,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把监察职能从政府内部独立出来,组建专责监督的监察委员会,从外部对公职人员进行超然、中立、公正的监督,是此次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1940年他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分析中国革命的前途时提出: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我们的治国方略,江泽民总书记对依法治国的内涵作了全面的阐释,指出它的基本精神就在于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经济体制改革又离不开政治体制改革,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的配合。宪法第5条全是关于维护宪法最高权威的规定。宪法更是如此,因为一般平民百姓是没有违宪的可能的。执行宪法和法律,需要良好、优化的社会大环境,可惜近半个世纪以来,我国的执法环境一直不佳,甚至十分严峻。

四、为保证宪法具有最大的权威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执法环境恶化的原因很多,有历史方面的,有现实方面的,有政治方面的,有经济方面的,也有文化和法律方面的。相对于刑法典以外的刑事法律来说,刑法典也是母法,但这只是相对而言的,如果相对宪法而言,刑法典本身也只是子法,因为刑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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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只能从总体上提法律至上,而从具体上则应提宪法至上,因为除了宪法之外,任何一部法律都不能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唯独宪法能。第2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正是宪法至上原则的明确表现。在封建专制制度下,法律是没有多大权威的,这是因为:第一,旧中国没有民主,那时的法律是反动的法律,是压迫广大劳动人民的法律,人民对它深恶痛绝,恨而远之,哪会自愿遵守呢?所以旧社会的法律在人民心目中毫无威信可言,人民千方百计地远离它,逃避它,力图把反动的法律和政权推翻掉。那双看不见的手在使劲地拉他们,现代化的声色犬马极力诱惑他们,一些法官、检察官、警官,变成了一身腐气,两袖污泥。

否则的话,法律的权威根本就树立不起来,更谈不上法律至上了。原因何在呢?最近报刊上登载了一批关于农村村委会选举的新闻报道,这些报道给了人们启发和鼓舞。不仅秦始皇如此,历代帝王也都做了这种选择,因为至高无上的,不受限制的权力是封建帝王身上的通灵宝玉,是万万丢弃不得的。可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处理好党政关系以及法治和人治的关系,这三者是存在着辩证的统一关系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再搞运动了,执法环境本望有根本性的好转,可惜事实并非如此。江泽民同志也谈过党法关系问题,他曾对外国记者明确表示: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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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土地改革,封建经济制度已被铲除,但封建主义的影响在政治和思想领域内仍然存在,有的还很严重,绝不可等闲视之。第二,宪法自身要进一步完善。

为了逐步解决法律至上难,特别是宪法至上难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和措施: 第一,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想我们一定遵循法治的方针。而政治体制改革所涉及到的又不仅是一般性问题,而是至关重要的政治权力配置问题。第三,坚持法律至上原则,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性,既总结了历史的教训,又适应了现实的需要。彭真同志认为,党章这样规定,宪法也这样规定,这就解决了过去我们国家所没有解决或者未明确解决的问题,就解决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这个关键问题,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由于当时处于艰难复杂的战争环境,需要加强党的统一集中的领导,党政关系理不顺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第三,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逐步理顺党政关系。第1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宪法正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最高标准。

一个国家,如果人高于法,权大于法,法服从人,树立个人的最高权威,那就是实行人治的国家。战国后期,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人物向秦始皇献上二策:一是厉行法治。

这种认识和估计,未免过于消极了。世界上各国的国情是千差万别的,但任何一个国家,只要选择了法治的道路,而且搞的是真正的法治,就必须具备一个共同的条件,那就是: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

那时候,人们关注的中心是完成计划或提前超额完成计划,至于把计划纳入法制轨道的任务,就被束之高阁了。有谁比党中央还大,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大呢?党员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服从全国人大。这是因为,目前已经存在政治体制改革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这一情况,如果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难于贯彻。1953年开始,我国的经济建设驶入了计划经济的轨道,在当时计划就是法律,那就没有多少必要搞经济立法了。

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必须在积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搞出实施各种基本法律和法规所需要的具体条例来,没有这种条例,基本法律和法规的贯彻落实就会遇到许多的困难。这是理顺党政关系的指导思想。

因为宪法至上原则的实现必须以理顺党政关系为前提,而解决党政关系这一深层次的问题又依赖政治体制改革远期目标的实现。宪法的绝对权威性与相对稳定性相结合,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是对宪法修改问题应采取的基本态度。

我国现行宪法为了突出宪法的权威性,在序言部分庄严宣告: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早在16年前,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就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邓小平同志说过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这是一部好宪法,但它的实施过程却充满着艰难和坎坷。中国当前所需要的改革,不应该只是单项的,单科独进型的改革,而必须是包括经济、政治、军事、科技等方面的全方位的整体性的改革,因为改革需要配套进行,而不能孤立进行。中国情况复杂,困难很多,在触及许多人利益的问题上,不可冒然行事,需要审慎从事,否则可能影响到政治和社会的稳定。

朝廷致力于向全国臣民灌输君权神授思想,制造对皇帝的盲目崇拜,什么真命天子、真龙下凡、民不可一日无君、天皇圣明,臣罪当诛,一连串的神话到处宣扬。因此,那时重政策、轻法律是很自然的,也只好如此。

这是因为,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治理国家需要的是发挥人的作用还是法的作用,而是在于人的地位与法的地位的高低。我们在普法教育中,要把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教育列为第一重点,因为只有干部掌握了法律,增强了法律意识,才能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才能带动群众学法用法,把表现人民意志的法律交给广大人民。

在宪法实施方面,现行 宪法作了比1954年宪法更为周密的规定,如把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能授予全国人大,把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能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实行领导监督的职权中,增加了纠正法律、法规违宪的内容。在邓小平同志主持下制定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的决议中,把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看成是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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